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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田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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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所谓的农业税,说白了也就是田赋,是华夏历朝历代中央政府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地税,被列为国家正供,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基本、最主要来源。

    春秋战国时期,鲁宣公十五年出现的“初税亩”是华夏历史上记载最早的征田赋之始。以后或称租,或称税,名目累变,或收实物,或收银钱,时有不同,然历来为封建王朝的主要收入。

    田赋起源于夏、商、周之“贡、助、彻”三法,而战国时代鲁国的“初税亩”和秦简公“初租禾”的实行奠定了封建社会的田赋制度。

    “田”是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,“赋”是由军赋代金转变成的人头税,叫口赋。秦统一中国后,建立了一整套赋役制度,形成田有租、人有赋、力有役的局面。

    《汉书?食货志》记载,秦朝“田租、口赋、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。”

    既说明当时的田赋叫田租,也反映秦王朝赋税负担的沉重。历史上对田亩征收的土地税,名称不尽相同,从秦汉到魏、晋、南北朝称田租,后来官田称租,私田称税。

    宋有“官田之赋”和“私田之赋”,这是不分官田、私田,统称田赋之始。元至明初,叫税粮。明推行“一条鞭法”以后,叫回赋。

    田赋是历朝历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,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制度的改革,如唐初的“租庸调”和唐中期的“两税法”,明朝的“一条鞭法”和清朝的“摊丁入地”、“地了合一”,对后代有重大影响。

    清代田赋包括地丁、升科、租课三个项目。地丁,是指地赋与丁赋。源于清朝雍正二年以丁粮摊入地粮内合一征收,故称为地丁。升科,是指凡新购买土地或留置旗产地亩或开垦荒地及官、旗、黑地,初报完粮者。升科项内有旗产升科、官荒升科、旗地升科、旗租升科、黑地升科及官产升科之分。租课,是指官田或公有地租给农民耕种,由官府征收地租。地丁、升科、租课各项合称为粮额。

    辛亥革命后,又将漕粮、户课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四赋。到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才将按土地所征的各种税收统称四赋。田赋虽然以土地为课税对象,但地主所缴纳的是从农民身上榨取得来的地租,属于农民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的转化形式,农民是田赋的实际负担者。

    可以说田赋是一种最主要的对农民的剥削压榨手段,而且是毫无限制的掠夺,在历史上,唐代宗大历元年,以国用急需为理由,没有等秋粮成熟,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,按青苗地每亩税钱十五钱,又征地头钱每亩二十钱,通称青苗钱,这是田赋预征的开始,如此横征暴敛,使农民不堪重负,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。

    而清朝在田赋正额之外,还有为数众多的加征,主要是耗羡、平余和漕粮附加三项。耗羡,又叫火耗。清初,田赋多以银两缴纳,各州县收入田赋银后,要把所收纳的零碎银两,熔化成规定重量的银锭,才能人库。由于在熔铸时,重量有所亏耗,因此,各地征收准适当多征一些,以补亏耗之数。但地方官吏往往借此苛索,成为剥削人民财富的一种手段。

    平余,雍正时,四川的不法官员在征收赋税时,暗将戥头加重,以增收银两。乾隆三年,为整饬暗中加重之弊,准四川在火耗之外,每百两提解六钱,称平余。以后各省仿行,成为田赋的加征。

    漕粮,是指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。漕粮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,以实物缴纳。清后期政府为支付不断增加的对外赔款,以“分赔”、“摊赔”。“代赔”等名目将沉重的赔款负担分散给地方。地方无款可筹,只好以附加税的形式。

    此外封建王朝为了缓和社会矛盾,也会时不时的降下隆恩,对赋役的减免主要分为两类,一类为灾免,一类为恩免。

    灾免是指凡遇灾,地方官吏应立即逐级上报,赋役依灾情予以减免。恩免是指凡皇帝即位、太后或皇帝寿辰等重大庆典的情况下,赋役予以减免。

    元代赋役减免,主要是免差税,分为恩免和灾免。“时因庆遇,或行幸所过,恒赐差税,如大兴、开平、兴和、畿内诸县,赋税屡免。”“或有灾荒,诏书迭下,除其赋税以优民力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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